每個獎勵100萬元!云南省4A級旅游景區創建獎勵措施實施方案發布4
發表時間:2023-11-23 14:09來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2023年推動經濟穩進提質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對成功創建國家4A級旅游景區的經營主體給予100萬元獎勵,大力提升旅游業服務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依據 按照《2023年推動經濟穩進提質政策措施》第十五條“對成功創建國家5A級、4A級景區的市場主體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獎勵”,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申報、審核、公示、撥付的工作流程,對2023年成功創建國家4A級旅游景區的經營主體實施獎勵。 二、實施時間 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 三、實施對象 2023年成功創建國家4A級旅游景區的經營主體。 四、實施流程 (一)經營主體申報 經營主體根據注冊地行政區域,在規定時間內通過“陽光云財一網通”(http://czt.yn.gov.cn/ygyc/)網站下載《云南省4A級旅游景區創建獎勵申報表》,填寫并提交有關申報資料。 申報時間:2023年11月21日至24日。 (二)縣(市、區)推薦 縣(市、區)文化和旅游局對申報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并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填寫初審意見。 完成時間:2023年11月25日。 (三)州(市)初評 1.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要求,對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 17775-2003)出具初評意見,并進入“陽光云財一網通”填寫州(市)初評意見。 2.申報單位通過省級復評后,通知其下載并打印《云南省4A級旅游景區創建獎勵申報表》,在指定位置加蓋鮮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由縣(市、區)及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加蓋鮮章后將紙質版申報表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 完成時間:2023年11月26日。 (四)省級復審 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家對通過州(市)初評的申報單位進行復審,出具復審建議。 完成時間:2023年11月27日至28日。 (五)合規性審查 依據省級復審建議,就通過復審的申報單位自2023年1月1日至申報之日止是否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申報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是否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是否依法納稅,是否被列入各州、市“紅黑榜”的“黑榜”名單和“全省重點監管名單”及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獎補的情形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稅務局等部門征詢合規性審查意見,有上述任一情形不具備獎勵資格,最終形成《云南省4A級旅游景區創建獎勵措施擬獎勵名單》。 完成時間:2023年11月30日。 (六)公示及撥付 省文化和旅游廳對符合等級評定要求的擬獎勵經營主體名單進行審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官網、“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向社會公示,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公示期滿后,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公示結果提出資金獎勵方案,會同省財政廳按流程撥付至相關經營主體,并于資金下達后3個工作日內,在“陽光云財一網通”對資金安排情況進行公開。 完成時間:2023年12月31日。 五、保障措施 (一)全省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通過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對政策進行廣泛宣傳,積極擴大獎勵措施的企業知曉率和參與度。 (二)申報單位要保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承諾所獲的獎勵資金全部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多頭申報、套取、騙取獎勵資金,挪用資金用于理財等套利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回獎勵資金,予以通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三年內不得申報行業發展各類資金,不得享受相關企業優惠政策,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財政廳加快獎勵資金撥付進度,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管。 六、最終解釋權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本方案內容具有最終解釋權。 |